德普科技(03823.HK):聯交所譴責公司及多名前董事

格隆匯
2021-05-26

格隆匯5月26日丨德普科技(03823.HK)發佈公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公司(該公司於2020年3月2日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條從聯交所除牌)(i)未有就一項涉及向一家實體提供貸款及財務資助的交易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3、13.15及14.34條;及(ii)延遲刊發2017年及2018年合共三套財務業績及報告,違反《上市規則》第13.46(2)(a)、13.48(1)、13.49(1)及13.49(6)條。

譴責:李子恆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劉新生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招自康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李永生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及責任,違反《上市規則》第3.08(a)及/或(f)條以及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及承諾》。

及上市覆核委員會經覆核後譴責:劉雲翔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偉雄先生(吳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譚德華先生(譚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上述(6)至(8)統稱爲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及責任,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

據悉,上市委員會於2020年6月9日就該公司以及有關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是否履行《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責任進行聆訊。其後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就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及對其施加的制裁提出覆核申請,上市覆核委員會於2021年3月31日就此進行聆訊。根據該公司披露的資料,有關延遲刊發主要是核數師須完成有關位於中國上海的合資公司及物業(以及其他事宜)的審覈程序所致。截至除牌日期,該公司仍未刊發延遲賬目。該公司股份已自2017年11月9日起暫停買賣。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13、13.15、13.46(2)(a)、13.48(1)、13.49(1)、13.49(6)及14.34條,原因爲其延遲刊發延遲賬目,並延遲披露合資公司扣起應付該公司股息的情況(構成貸款及提供財務資助)。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李永生先生及劉新生先生未有誠實及善意地以該公司的整體利益爲前提行事,進一步違反《上市規則》第3.08(a)條。該公司委任李劉二人作爲合資公司內的代表原是要保障該公司權益,但二人均未有以該公司的最佳利益爲前提行事。上市委員會認爲,李永生先生及劉新生先生除上述違規事項外,亦一直未有就其特定職責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

此外,上市覆核委員會裁定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原因爲其未有采取足夠行動或實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程序以監控合資公司的營運狀況或保障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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