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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近期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金監罰決字〔2024〕69號)顯示,哈爾濱哈銀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哈銀消金”)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未在借款合同中向借款人披露合作類產品的年化綜合資金成本、諮詢投訴渠道等信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哈銀消金罰款30萬元。
資料顯示,哈銀消金的第一大股東爲哈爾濱銀行,持股比例爲53%。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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