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盛新能(01108)收到河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智通財經
2024-11-01

智通財經APP訊,凱盛新能(01108)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79號),決定書的內容概述如下:

河南監管局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公司統一採購再平價銷售給附屬公司的業務未按淨額法覈算。該事項影響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單體會計報表披露的準確性,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2.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公司業績預告、董事辭任等事項屬於內幕信息,公司未按照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並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河南監管局認爲謝軍先生作爲公司董事長、馬炎先生作爲公司時任總裁、章榕先生作爲公司總裁、李颺先生作爲公司時任財務總監、陳紅照先生作爲公司財務總監及王蕾蕾女士作爲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未勤勉盡責,對上述相關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河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謝軍先生、馬炎先生、章榕先生、陳紅照先生、李颺先生、王蕾蕾女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河南監管局提醒有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信息披露品質,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河南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董事會認爲決定書所載的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高度重視決定書中指出的相關問題,嚴格按照河南監管局的監管要求進行整改,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進一步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切實提升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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