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中社11月22日電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在2024年11月22日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92號,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思廉、張力和胡杰因未及時披露多筆有息債務、商票逾期及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重大事項而受到警示函的處罰。
調查顯示,廣州富力地產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多項規定,具體包括未按時披露應披露的信息,導致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李思廉、張力和胡杰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相關法規,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上述人員及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要求在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公司應重視此次處罰,切實進行整改,以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對該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措施不停止執行。
(文章來源:財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