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市場投研資訊
2024-12-27

(來源:上海證監局)

來源:上海證監局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交易對手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未落實場外期權業務負面客戶管理機制要求;在交易對手准入、詢報價等環節未嚴格執行內部制度要求;個別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交易行爲監測不到位;未落實部分合規風控提示;風險限額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中證協發2016251號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六條的規定

二是經紀業務管理方面,未對賬戶存在特定情形的大額資金劃轉的投資者開展身份重新識別;未對無法覈實真實身份的投資者採取相關限制措施賬戶使用實名制管理不到位;個別內部審計提出問題未及時整改,不符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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