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業服務人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利益,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限定期限內退出小區,不得以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爲由拒絕退出。” 近日,山西太原市房管局發佈一則公告,規範了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的退出辦法。當地媒體認爲,這是太原市在給物業“定規矩”,業主可以請走不給力的物業公司。 公告明確,太原市住宅小區的原物業服務人退出後,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進行業主自治,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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