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稅務報
湯榮慶 鞠勇
近年來,隨着部分新興行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搶抓機遇、躋身入列。然而,一些企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忽視了稅務風險的防範,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金壇區稅務局覈查的一家企業,在對外支付、資金往來、個人所得稅扣繳等方面均出現了紕漏,很有代表性。
典型案例
2023年9月初,一組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引起了稅務部門的注意。稅務部門發現,LY公司於2023年6月向瑞士支付款項2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575萬元,未代扣代繳增值稅和預提企業所得稅,存在涉稅風險。稅務部門向LY公司瞭解情況,該公司會計稱自己新到任,不瞭解具體情況,同時堅稱該業務爲境外發生的勞務,無須在境內繳納相關稅費。
稅務部門進一步查閱大數據平臺,對比分析LY公司財務數據,發現該公司2021年—2022年的財務費用、往來賬期末餘額較大。經風險評估會議集體會商,確認LY公司存在涉稅風險。稅務部門發起綜合風險應對非識別任務,涉及LY公司7個方面23個疑點。
2023年10月底,稅務部門向LY公司送達《納稅風險提示提醒函》,根據企業回函情況,共排除風險疑點19個,仍存疑4項:一是對外支付問題。LY公司2023年6月向瑞士支付的款項2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604.32萬元,和疑點數據1575萬元相差29.32萬元。二是資金拆借問題。LY公司是Z集團的子公司,對於Z集團內部企業間的無償佔用資金,LY公司未提供集團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對集團成員企業間是否存在稅負差異亦未提及。三是研發費用問題。LY公司研發費用列支異常,不能提供詳盡的備查材料。四是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申報問題。LY公司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與個人所得稅扣繳的工資薪金存在差異,企業解釋這是由於工資計提與申報存在時間差,但企業未能提供工資薪金記賬憑證、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佐證材料。
對外支付簽署包稅合同
針對上述疑點問題,稅務部門對接LY公司財務人員、已調任南京母公司的原主辦會計以及母公司財務總監進行覈實,逐項解決疑點問題。其中,關於對外支付問題,LY公司表示,企業於2023年6月向瑞士支付的款項225萬美元,是爲購買“碳塗層及工藝專利權”而向瑞士A公司支付的費用,並以專利轉授特許協議予以佐證。
稅務部門查實,LY公司對外支付款項與疑點數據相差的29.32萬元,是匯率差異導致的。根據LY公司的銀行出賬回單,成交匯率爲1∶7.1303,LY公司據此計算的向瑞士支付2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604.32萬元,沒有明顯問題。但是,根據合同約定,瑞士A公司承擔所得稅,LY公司承擔其他稅費,因此LY公司只需向瑞士A公司支付1444萬元。按照實質課稅原則,瑞士A公司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應爲1783萬元。對此,LY公司表示認可,並重新計算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78.26萬元,增值稅106.95萬元。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計徵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因此,LY公司不用代扣代繳城建及教育附加稅費。
資金拆借存在稅負差異
對於資金拆借問題,LY公司解釋其作爲子公司,已進行集團企業公示,且Z集團內的資金統一調撥,雖然與成員企業間的往來金額較多,但無長期掛賬現象,實質未造成收入減少,未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無須作納稅調整。
稅務部門指出LY公司財務人員對關聯企業資金拆借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所以,在所得稅稅負相同的情況下,集團內部資金拆借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集團成員企業間存在稅負差異,稅務部門有權就無償佔用資金進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調整。經稅務部門與企業共同確認,發現集團成員企業間均實際存在稅負差異。經確認,LY公司2021年、2022年應分別調增應稅收入117萬元、4926萬元。
研發項目出現多個問題
稅務部門通過查詢“江蘇政務服務平臺”發現,LY公司部分研發項目未進行登記備案。同時,稅務部門通過天眼查App查詢LY公司的專利信息,發現企業2021年12月已獲得專利許可的部分項目,出現在2022年的研發項目中。稅務部門進一步查閱企業賬目,發現LY公司已取得專利的研發項目,未按規定予以資本化。
稅務部門進一步約談LY公司研發人員,發現LY公司2021年委託外部研發支付費用97萬元,但無具體研發項目,也未在科技部門備案,沒有明細歸集支出,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需進行納稅調整。LY公司的電池材料項目於2022年已取得專利,開發階段應予以資本化,相關支出8萬元需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工資薪金稅務處理有誤
對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申報問題,LY公司主動反饋自查結果,在考慮工資計提與發放的時間性差異後,LY公司2021年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與個人所得稅扣繳的工資薪金一致,疑點消除。
與此同時,稅務部門在覈查中還發現了其他問題。LY公司2022年計提工資薪金及各類獎金4046萬元,當年實際發放2518萬元,差額部分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528萬元。同時,稅務部門發現,LY公司2022年購買禮品卡向員工發放福利25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萬元;向客戶贈送禮品5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
經過上述四項風險確認,LY公司最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補繳相關稅款及滯納金共計308.73萬元,調減虧損6634.06萬元。(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金壇區稅務局)
本文刊發於《中國稅務報》2025年2月7日B3版。
責任編輯:杜偉 (010)619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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