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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25年金融315投訴曝光台
來源:商訊雜誌社

近日,河北邯鄲市民黨先生向《商訊·公司金融》反映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永年支公司及其保險代理人李某存在誘導銷售、虛假宣傳、代簽字等多項違規行為,致使其父親自2011年起,累計繳納的80餘萬元保費,嚴重影響到了未來的生活質量。
就黨先生的反映的情況,《商訊·公司金融》致電中國人壽保險永年支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已經解決了。但對保險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問題,並未給出明確回覆。《商訊·公司金融》多次電話聯繫黨先生, 確認其是否已經退回保費,但未果。
消費者認為,存在誘導銷售
據此前黨先生反映,其父親自2007年起通過保險代理人李某購買中國人壽保險產品,截至2024年共投保10款保險,累計繳納保費806794元。

黨先生稱,其父因文化水平有限,投保時完全依賴李某的口頭介紹,未實際理解保單條款。
直至2024年10月,家人才發現保單內容與李某所述嚴重不符,隨即展開維權。
黨先生認為,保險代理人李某存在「六大問題」。
1. 誘導銷售,隱瞞健康告知義務。 在涉及高血壓病史的保險產品投保過程中,李某聲稱「只要無醫院就診記錄,高血壓不影響投保」,誘導黨先生的父親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此舉涉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以及《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2. 誤導宣傳,混淆「退保」與「取錢」 如李某,在推銷「國壽盛世傳家終身壽險」時,宣稱「第10年可自由取錢」,實則需退保才能獲得現金價值。此外,其以「存錢」「贈送賬戶」等話術,推銷「國壽鑫瑞穩贏年金保險」、「國壽鑫耀鴻圖年金保險」兩款保險,捆綁銷售萬能險產品「國壽鑫尊寶終身壽險(萬能型)C 款」,導致其父親誤將保險與銀行理財混淆。
3. 虛假承諾,誇大收益與保障 如李某,多次向其父親發出邀請參加新品發布活動的邀請信息,並在新品發布活動中,多次使用「活一輩子領一輩子」「收益最高」「30年如數返還」等話術推銷產品。並向黨先生及其家人,片面對比銀行存款、國債利率,但合同條款未載明相關承諾,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4. 贈送「額外利益」,誘導投保 在銷售過程中,李某以「贈送貴州旅遊」「權益卡」等合同外利益吸引投保,涉嫌違反《保險法》關於禁止給予投保人額外利益的規定。
5. 阻撓退保,利用人情施壓 黨先生父親曾在保單猶豫期內要求退保,但李某以「剛換了新領導,賣給領導一個面子」為由勸阻,並請我父親喫飯拖延辦理,涉嫌違反保險銷售合規要求。
6. 代簽字、未交付保單,程序違規 黨先生父親投保的8份保單中,有3份簽名非其父親本人筆跡,且紙質保單長期未交付,致使其無法覈實條款內容,違反《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於上述情況,黨先生希望,保險公司可以退還保費。《商訊·公司金融》致電中國人壽保險永年支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已經解決了。
另外,有保險從業人員表示,其實,就算全額退回保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是有損失的,因為這期間沒有投保的話,用這筆錢買入國債等穩健的理財產品,或直接存銀行定期,也是有不少利息收入的。
保險銷售有嚴格規範
其實,保險銷售存在的諸多問題,行業監管部門一直在整頓規範。部分代理人利用老年人金融知識薄弱的特點,以話術包裝複雜產品,終導致糾紛頻發。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2023年9月28日主管部門公布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並在2024年3月1日開始執行。
管理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規制。
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
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
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且在《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實施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保險銷售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涵蓋了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運營等方面的內容,為保險銷售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強調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對保險銷售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信息披露、銷售行為的規範性等。
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一系列關於保險銷售行為的規定和指導意見,這些文件為保險銷售行為的規範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要求。
這些法規和文件為保險銷售行為的規範提供了基礎。
責任編輯: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