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金融一線消息,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顯示,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7項違法行爲,受到警告並被罰款191.7萬元。
違法行爲類型如下:
1.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2.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3.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4.佔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5.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6.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7.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李某(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總經理(原零售金融部總經理)、胡某斌(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金融部總經理)二人對該行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負有責任,分別被罰款1.5萬元。
黃某霞(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對該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被罰款2萬元。
胡某(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對該行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罰款1.1萬元。
張某霞(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賬戶管理崗)對該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負有責任,受到警告並被罰款5萬元。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姓名、職務)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爲類型 |
行政處罰 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日期 |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
備註 |
1 |
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銀罰決字〔2025〕8號 |
1.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2.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3.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4.佔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5.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6.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7.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
警告,罰款191.7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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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某(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總經理(原零售金融部總經理) |
金銀罰決字〔2025〕1號 |
對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
罰款1.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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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某霞(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
金銀罰決字〔2025〕2號 |
對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2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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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某(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管理部總經理助理) |
金銀罰決字〔2025〕3號 |
對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1.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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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某霞(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賬戶管理崗) |
金銀罰決字〔2025〕4號 |
對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 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
警告,罰款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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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胡某斌(時任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金融部總經理) |
金銀罰決字〔2025〕5號 |
對浙江金華成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
罰款1.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分行 |
2025年2月14日 |
五年 |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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