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名未成年人在海底撈火鍋小便一事引發熱議,但網友對海底撈方面的部分回應不買賬。有網友認為海底撈應依法追究兩名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有網友對海底撈肇事者只是「強烈譴責」,而要追究「惡意傳播者」法律責任表示極為不解。
3月9日晚,南都灣財社記者從海底撈方面最新獲悉,海底撈會依法起訴兩名涉事人員。

圖片來源:社交平台
事件回顧:
警方通報有兩名未成年人在海底撈鍋底小便
海底撈回應引爭議後,最新表態要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
針對有消費者在海底撈鍋底撒尿一事,上海警方通報稱,經警方調查,今年2月24日凌晨,外省市來滬人員唐某(男、17歲)、吳某(男、17歲)等人進入該火鍋店包間內用餐,唐某、吳某兩人醉酒後分別站上餐台向火鍋內小便,吳某還將拍攝的視頻發布在網上。目前,警方已依法對唐某、吳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3月8日下午,海底撈官方對此事進行公開回應。海底撈表示,「針對惡意傳播者,我司將保留追求其法律責任的權利。鑑於涉事者為未成年人,企業呼籲避免對其個人及家庭進行不當傳播或攻擊,給他們一個接受教訓與成長的機會」。
海底撈進一步表示,「當事門店已將門店鍋具、餐具(含筷子)全部進行更換,環境衛生按照搬家式清潔消毒。後續也將提升包間服務方式。此外,消費者還可通過門店明廚亮竈、後廚參觀等方式了解門店後廚工作。」
但在海底撈官方微博評論區及社交平台上,部分網友認為海底撈應依法追究兩名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並稱這段回應為不合格的公關案例,同時,有網友對海底撈對肇事者「強烈譴責」,同時要追究「惡意傳播者」法律責任表示極為不解。此外,還有網友質疑,海底撈門店監控較多,是否對此事知情但是不對外公開,擔憂就餐時的食品安全問題。
紅星新聞3月9日報道,海底撈方面最新稱將起訴兩名涉事人員。3月9日晚,南都灣財社記者從海底撈方面獲悉,海底撈會依法追究兩名涉事人員的法律責任、起訴兩名涉事人員一事屬實。而針對網上網友對海底撈回應引起的爭議,截至記者發稿,海底撈相關負責人暫未回應。
律師解讀:
兩名17歲的肇事者或涉嫌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等規定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上海蘭迪(廣州)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文娛法負責人李曉怡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企業是可以針對此事起訴這兩名涉事人員的,一是因為涉事消費者在就餐過程中損害餐具及破壞就餐環境,企業需要更換餐具並做出其他清潔措施,兩名涉事人員可能會因此向企業進行賠償,二是其中一名消費者將視頻發布至網上,引起公衆對企業管理能力、後續用餐的擔憂,這種情況下,這個行為本身及傳播有可能損害企業的商譽,「當然這種不是典型的損害企業商譽的情況,典型情況是指消費者直接發布相關言語,指向企業的不良形象。在這次事件中,行為人是因為在火鍋中小便而對商家的形象產生了損害」。
李曉怡指出,根據警方通報,這兩個未成年人均為17歲,那麼他們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跟行為能力相對應的。從民事責任角度出發,如果兩人年滿17歲,且其勞動收入可以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那麼他們就是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是跟成年人一樣的,因此需要單獨向商家進行對應賠償,或者賠禮道歉;但如果他們還是以上學為主,沒有勞動收入的情況下,那商家是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對應的責任。
從行政責任的角度分析,則主要看他們的年齡及過往的處罰記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行為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李曉怡就此表示,針對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執行拘留措施的,但是如果行為人在16歲到18歲之間具備相關情形,也是可以執行拘留措施的。目前從他們被執行拘留的結果來看,有可能符合了拘留條件,「警方的公告裏面沒有詳細明確,所以只能是推測」。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