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管依據缺失”走向“可以套進制度”,法律角度解讀IMF對比特幣的最新定性

panewslab
03-28

本文作者:Iris、CryptoMiao

你覺得虛擬貨幣是什麼,是貨幣,商品還是證券?

當前,全球範圍內,已經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對虛擬貨幣的屬性展開討論與判定。

比如美國於2024年通過的《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FIT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對虛擬資產進行了“商品”或“證券”的具體劃分和監管歸屬;德國,則將虛擬貨幣歸類於私人貨幣;更多國家,如中國、迪拜,則在某些判例中將虛擬資產判定爲財產。

然而,隨着虛擬貨幣逐步在全球流行,也是時候“統一度量衡”了。

2025年3月22日,據Cryptoslate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佈《國際收支手冊》第七版(BPM7 ),首次對比特幣( BTC )及類似的虛擬貨幣定性,並將其納入國際收支平衡表。

這是IMF在全球金融統計體系中首次系統性定義數字資產地位。儘管這一分類並不等於監管授權,但其權威性註定將對各國央行、財政部、稅務機構乃至加密行業本身產生深遠影響。

不過,在討論影響之前,曼昆律師先和大家聊一聊,IMF這個組織到底有多權威。

IMF是誰?

IMF,全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聽起來像一個“離我們很遠”的金融組織,但其實它在全球金融規則裏,分量不小。

迄今爲止,IMF已成立快80年,有190多個成員國。與之前和大家介紹過的FATF類似,IMF不是哪一個國家的附屬機構,而是各國政府出錢共建的“金融顧問 + 國際數據官 + 債務救火隊”,是各國中央銀行、財政部都繞不開的那種存在。

IMF的主要職責有三件事:

第一,盯全球經濟風險。哪個國家外債高了、匯率有問題了、財政快撐不住了,IMF都會發出預警;

第二,提供貸款和救助。如果一個國家外匯儲備告急,可以向IMF申請紓困貸款;

第三,最最最關鍵的,也是這次我們關注的——制定“全球經濟統計標準”。

你可以把IMF想象成是“國家級財務報表背後的總會計師”。我們平常聽說的國際收支平衡表、資本賬戶、對外資產負債表這些,背後都依賴IMF制定的《國際收支手冊》。

而對於個人,雖然IMF不像SEC或稅務局那樣直接管你,但它定下的統計規則,最終會一步步傳導給每一個具體負責‘監管你’的部門:

  • 各國統計局,怎麼統計你的資產;

  • 財政部和外管局,怎麼監測你的資金流;

  • 稅務局和監管機構,要不要管你及怎麼收稅。

也因此,本次《國際收支手冊》第七版(BPM7),將BTC和類似虛擬貨幣納入“統計範疇”,其實是向全球釋放的是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虛擬貨幣,不再是一個可以繞過報表的資產類別。

雖然這個信號或許不會立刻引發監管落地,但一定會成爲‘監管能動手、有依據、能量表’的起點。

監管標準的確立

現在,讓我們回到最新版《國際收支手冊》中有關虛擬資產的部分。

文件指出,沒有負債支持的加密資產(如比特幣)應當被歸類爲“非生產性、非金融類的資本資產”,並在國際收支表的“資本賬戶”中單獨列示。

看到這裏,如果你以爲 IMF 把比特幣這類虛擬資產定義爲“非貨幣”就意味着監管放鬆,那可能就誤會了。事實上,這樣的分類方式,或許正是全球監管機構最樂見其成的結果。

爲什麼這麼說?

我們在文章開頭提到,很多國家或地區對虛擬資產的分類長期存在分歧,這就導致了跨境、跨區域監管時常出現“誰都想管、誰都不好管”的窘境。而現在,IMF直接給出結論:比特幣和類似資產,不是錢,也不是債,而是你持有的一種資本性資產,類似金子、房子、藝術品。

對各國監管機構來說,這種歸類再合適不過。因爲它意味着:這類資產不再是一個“制度之外的灰色資產”,反而可以被納入國家的資產負債統計體系,也就是說,未來可以被追蹤、申報、甚至徵稅。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BPM7中還特別提到:像USDT、USDC這樣由負債支撐的穩定幣,應被歸爲“金融工具”。這也給了各國在穩定幣監管方面提供了直接參考,即監管可以參考金融產品的那一套規則。並且,平臺代幣如以太坊(ETH)和Solana(SOL),在持有時可能被視爲類似權益類的工具,反映其投資屬性。

於是,從這一刻開始,對虛擬資產的監管就有了抓手。而有了抓手之後,接下來最直接受影響的三個領域:申報、稅收和資金流動合規。

持有人的申報義務

長期以來,Web3,是匿名和去中心化的Web3。即使可以在鏈上查到虛擬資產的數據,但監管部門也並不知道是誰持有這些虛擬資產。

但現在,各國開始有理由將無負債型加密資產納入“對外資本賬戶”的統計之中。這意味着你作爲某國居民,所控制或持有的BTC、ETH、DAO資產若涉及非本國發行、非本國託管,或其發行治理主體位於境外,可能被納入“國際收支意義上的對外資產”,觸發“境外資產申報”要求。

這只是第一層,更關鍵的是第二層:本國稅務機關也開始加強對“你持有什麼”的信息披露要求,而這跟虛擬資產在“境內”還是“境外”沒關係。

以美國爲例,如果你是稅務居民,即使你的資產存在美國本地交易平臺如Coinbase,或是你控制着一個非託管錢包地址,一旦你持有的資產達到一定金額,仍有可能需要在Form 8938中進行申報。

交易者的徵稅義務

無論是比特幣(BTC)作爲非金融性的資本資產,還是以太坊(ETH)和Solana(SOL)參照類權益類工具處理,在處置時均需按照“資產處置”進行處理並根據實現利潤履行納稅義務。

所以,虛擬資產交易者真正要關注的是:什麼時候會產生納稅義務,如何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持有某種代幣後進行了交易兌換爲另一種代幣,在持有該代幣期間實現了資產增值,很可能會被認定爲資本利得,哪怕只是進行了幣幣交易沒有兌換爲穩定幣或法幣。

再比如某些代幣的質押(Staking)、空投(Airdrop)以及提供流動性收益,在以美國爲代表的一些國家,這類被動收入會按收到時的市值計入應稅收入(ordinary income),無論你是否進行了交易或是否有實現利潤。

此外,如果你是創作者或協議開發者,通過鏈上交易獲得了代幣、NFT銷售收入,或協議手續費分成,這些都可能被視爲經營性或其他應稅所得,需計入個人或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資金流動的合規挑戰

如果說虛擬資產入賬改變了“持有什麼”和“動了要交稅”的邏輯,那最後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就是:這些資產從哪兒來、要流向哪裏。

長期以來,鏈上的資金流動處在一個技術推動、監管滯後的階段。項目方募資後直接把穩定幣打到開發者錢包,通過多籤地址發工資、撥款或者發空投,用戶之間的USDT互轉、BTC支付看起來就是“在鏈上自己走”,沒有銀行、沒有報表,更沒有人在中間設卡。

過去,這些資金流轉事件都被理解爲“交易自由”或“用戶體驗”,但在新的統計口徑之下,它們變成了“資本項目變動”或“金融賬戶收支”,甚至在某些國家,觸發外匯、支付合規的適用門檻。而監管,則可以使用已有的政策工具加以覆蓋。

對於Web3項目方來說,如果技術團隊設在境內,資金卻從境外錢包直接打入團隊錢包,這種結構一旦被監管按“資金迴流”或“資本金流入”來看待,可能就要解釋資金性質、履行申報義務,甚至面臨資金凍結或外匯違規的處罰。

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使用非託管錢包接收穩定幣轉賬,再提現、兌換或流入法幣賬戶,也可能因爲來源路徑模糊、對手方身份複雜,被交易平臺風控系統卡住,或被要求補充KYC和資金來源說明。

曼昆律師總結

需要強調的是,BPM7並不是一部監管規則,它不會直接決定你該交多少稅、你的錢能不能匯出去,也不會立刻帶來KYC、審計或資產凍結。但它確實悄悄地,在監管邏輯的底層,把虛擬資產從“看不清”變成了“可分類”。

對於監管者來說,這是一次技術性的突破:從“監管依據缺失”走向“可以套進制度”。而對於行業來說,這就是一個信號:Web3的資產,正在慢慢走進主流金融體系的統計口徑、政策模型,乃至執法視野中。

雖然這背後帶來的變化,不會立刻衝擊每一個用戶,但對那些:

  • 仍採用傳統“境外收、境內花”結構的項目方

  • 使用穩定幣完成跨境交易的用戶

  • 持有大量鏈上資產的高淨值個人

來說,都值得儘早進行結構梳理和合規準備。特別是面對未來鏈上身份識別、鏈上稅務接口、跨境交易覈查等制度不斷趨嚴的趨勢,現在主動適配的成本,遠比被動應對要小得多。

我們理解,每一個Web3從業者和用戶都更習慣“去中心化”與“自由流通”的敘事。但正如這次BPM7所展現的那樣,全球監管不是在否定虛擬資產,而是在找一套可以“納入規則”的表達方式。

既然這場遊戲的計分方式已經開始改變,那至少,我們得學會看懂記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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