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IPO在會項目被監管,申報2年無進展?簽字保代、會計師一併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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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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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梧桐樹下V)

3月25日,上交所連發三份監管措施決定書,分別對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峯新材”)及時任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董祕、IPO項目保薦機構東興證券的兩名保代、申報會計師天健的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採取監管警示措施。

據查明,該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未說明商標授權模式下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情況,研發管理內控制度實際情況與申報文件中陳述不符,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資料顯示,雲峯新材早於 2021年 10 月申報上交所主板IPO,並預披露招股說明書,後續全面註冊制平移至交易所受理。平移後,公司IPO 申報於 2023年3月3日獲得受理,後於同年6月收到交易所問詢,直至今日項目仍然在會,但並未披露問詢函及相關回復。

據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專注於裝飾材料和家居產品的綠色製造和智能製造。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沉澱,形成了以“人造板、木地板、科技木、全屋定製”四大板塊爲核心主業的創新型企業,公司“莫干山”品牌在室內裝飾材料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莫干山”品牌膠合板銷量行業排名第二。

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別爲236,182.24萬元、266,880.91萬元342,929.19萬元和163,434.79萬元,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爲計算依據)分別爲21.193.34萬元、22.703.92萬元、30.496.53萬元和13,617.62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爲24,131.58萬元32,833.55萬元、56,091.66萬元和22,960.06萬元。

關於對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趙建忠,時任董事、總經理;

陳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

2023年3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理了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峯新材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雲峯新材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違規情況

(一)未說明商標授權模式下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情況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銷售同時存在經銷商模式和商標授權模式,在商標授權模式下OEM供應商直接向經銷商銷售,並使用發行人品牌。2019年度至2022年上半年,發行人商標授權業務收入合計佔營業收入的比例爲10%。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報告期內前五大經銷商之一合肥豪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豪林)和商標授權業務前五大OEM供應商之一六安市葉集區瑞馳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瑞馳)爲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企業。招股說明書顯示,報告期內合肥豪林及其關聯方向六安瑞馳採購發行人商標授權產品。前期審覈部門對發行人銷售及商標授權模式進行了針對性問詢,但發行人回覆中未說明上述情形。

(二)研發管理內控制度實際情況與申報文件中陳述不符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了自我評估,認爲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構成中,直接材料投入佔比較高。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研發部門未對研發物料領用進行登記管理,無法提供研發物料去向情況,經查閱發行人研發管理制度,缺少對研發物料的管理要求,與發行人在申報文件中的陳述存在差異。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發行人未說明商標授權模式下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情況、研發管理內控制度實際情況與申報文件中陳述不符,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總經理趙建忠,時任董事、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陳劍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發行人以上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審覈規則》第二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上市審覈中心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趙建忠,時任董事、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陳劍予以監管警示。

當事人應當引以爲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

關於對保薦代表人王華、林蘇欽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王華,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申請項目保薦代表人;

林蘇欽,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申請項目保薦代表人。

2023年3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理了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王華、林蘇欽作爲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人)指定的項目保薦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違規情況

(一)未覈查並說明發行人商標授權模式下存在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情況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銷售同時存在經銷商模式和商標授權模式,商標授權模式下OEM供應商直接向經銷商銷售,並使用發行人品牌。2019年度至2022年上半年,發行人商標授權業務收入合計佔營業收入的比例爲10%。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報告期內前五大經銷商之一合肥豪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豪林)和商標授權業務前五大OEM供應商之一六安市葉集區瑞馳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瑞馳)爲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企業。招股說明書顯示,報告期內合肥豪林及其關聯方向六安瑞馳採購發行人商標授權產品。前期審覈部門對發行人銷售及商標授權模式進行了針對性問詢,但保薦人未予以充分關注並開展審慎覈查。

(二)未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管理內控制度的實際情況

根據申報文件,保薦人覈查認爲發行人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發行人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構成中,直接材料投入佔比較高。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研發部門未對部門內研發物料領用進行登記管理,無法提供研發物料去向情況,經查閱發行人研發管理制度,缺少對研發物料的管理要求,與保薦人覈查結論存在差異。

此外,保薦人存在請發行人代爲寄送和收取函證的情況,未合理控制函證程序。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保薦人未覈查並說明發行人商標授權模式下存在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未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管理內控制度的實際情況,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保薦代表人王華、林蘇欽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前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王華、林蘇欽予以監管警示。

當事人應當引以爲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保證保薦項目的信息披露質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

關於對簽字會計師俞佳南、貝柳輝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俞佳南,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申請項目簽字會計師;

貝柳輝,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申請項目簽字會計師。

2023年3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理了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俞佳南、貝柳輝作爲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申報會計師)指定的項目簽字會計師,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違規情況

(一)未覈查並說明發行人商標授權模式下存在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情況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銷售同時存在經銷商模式和商標授權模式,商標授權模式下OEM供應商直接向經銷商銷售,並使用發行人品牌。2019年度至2022年上半年,發行人商標授權業務收入合計佔營業收入的比例爲10%。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報告期內前五大經銷商之一合肥豪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豪林)和商標授權業務前五大OEM供應商之一六安市葉集區瑞馳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瑞馳)爲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企業。招股說明書顯示,報告期內合肥豪林及其關聯方向六安瑞馳採購發行人商標授權產品。前期審覈部門對發行人銷售及商標授權模式進行了針對性問詢,但申報會計師未予以充分關注並開展審慎覈查。

(二)未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管理內控制度的實際情況

根據申報文件,申報會計師出具了《關於浙江昇華雲峯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的鑑證報告》(天健審〔2024〕9368號),認爲發行人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規定於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內部控制。發行人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構成中,直接材料投入佔比較高。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研發部門未對部門內研發物料領用進行登記管理,無法提供研發物料去向情況,經查閱發行人研發管理制度,缺少對研發物料的管理要求,與申報會計師覈查結論存在差異。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申報會計師未覈查並說明發行人商標授權模式下存在個別經銷商和OEM供應商由同一自然人控制、未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管理內控制度的實際情況,履行專業職責不到位。簽字會計師俞佳南、貝柳輝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前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俞佳南、貝柳輝予以監管警示。

當事人應當引以爲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覈查和驗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保證申報項目的信息披露質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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