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豐盛控股(00607)發佈公告,公司董事會注意到,中國高速傳動設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8)(中國高速)於2025年3月31日刊發的自願公告。茲亦提述本公司分別日期爲2024年11月24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3月2日及2025年3月7日的公告(統稱爲“先前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i)中國高速相關附屬公司的應收款項及預付款項總金額約爲人民幣66.4億元(相關款項)、中國高速獨立調查委員會已就相關款項及該等協議展開獨立調查及相關更新;以及(ii)南京高速進行細則修訂。於本公告日期,中國高速爲公司的附屬公司,公司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Five Seasons XVI Limited(Five Seasons)持有中國高速11.71億股普通股,佔其已發行股本總額約71.62%。
如中國高速公告中披露,中國高速及相關附屬公司認爲已收集足夠證據顯示一組公司及個人,包括房先生(中國高速前執行董事)、季昌羣先生(本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董事會主席)、本公司以及該等協議的交易對手方等,一直參與計劃詐騙相關附屬公司及挪用相關款項。其亦進一步表示,相關附屬公司已於2025年3月3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發出傳訊令狀,向(其中包括)季昌羣先生、本公司及該等協議的交易對手方等提出索賠。
公司已於2025年4月1日收到傳訊令狀。董事會注意到,傳訊令狀乃針對30名被告當中的季昌羣先生、公司、Five Seasons、杜瑋女士(執行董事)及葛金鑄先生(執行董事)發出。除了於過於簡單的索賠背書中指控該等被告作出不當行爲外,傳訊令狀並無載有針對該等被告的任何索賠詳情。
根據公司獲得的初步法律意見,公司認爲索賠屬惡意、毫無根據及荒謬。此外,公司就索賠而言有以下初步觀察所得:
1. 基於傳訊令狀中過於簡單的索賠背書,13名被告(不包括房先生及該等協議的交易對手方)各自如何與相關款項有關或能夠導致相關附屬公司將相關款項轉移至其他人士實屬完全無法想像。
2. 尤其是,Five Seasons僅爲一家投資控股公司,除持有中國高速股份外,並無其他業務。近期,Five Seasons向中國高速董事會提出請求,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重組董事會。將Five Seasons列入索償中被告的意圖極其可疑。
3. 根據(a)《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第D.1.2條,管理層應每月向全體董事會成員提供更新資料,載列有關發行人的表現、狀況及前景的公正、易於理解的評估,內容足以讓董事會整體以及各董事履行其職責;及(b)守則條文第D.3.3(d)條,發行人董事會的審覈委員會負責監督發行人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及賬目、中期報告以及(倘編制以供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當中載列的重大財務報告判斷。
董事會對於約人民幣66.4億元的相關款項是否爲一筆過支付或在一段較長期限內支付存疑。倘相關款項乃於一段較長期限內支付,鑑於相關款項的重要性(佔中國高速於2023年12月31日的綜合資產淨值約人民幣139億元的約47.7%),董事會極度懷疑直到2024年年底方始發現相關款項的塬因,且中國高速於2024年11月24日作出公告前並無就有關相關款項作出公告。此外,董事會深切關注中國高速董事會於批准中國高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時是否已對中國高速充分履行其職責。
4. 董事會認爲發放有關款項所涉及的大額相關資金的監督及內部控制措施存在問題,甚至完全無效,尤其是:(i)中國高速董事會、胡吉春先生(作爲中國高速董事會主席及中國高速行政總裁負責管理中國高速及其附屬公司)、胡曰明先生或中國高速任何其他特定董事負責持續監督及╱或授權使用大額資金,尤其是授權向相關附屬公司轉移資金;(ii) 中國高速董事會是否已妥善履行其職責,適當地監督及監管中國高速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運作。顯然,指稱全部相關款項由任何一人所造成,或由於中國高速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縱容而導致支付相關款項實屬推卸責任;相反,胡吉春先生(作爲中國高速董事會主席兼中國高速行政總裁)、胡曰明先生及中國高速董事會其他成員應對未能履行彼等的職責導致支付相關款項承擔主要責任。
5. 董事會亦注意到,於2025年3月14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對金至尊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前稱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會全體八名成員展開法律程序,證監會尋求對該等董事發出取消其董事資格及賠償令,塬因爲彼等涉嫌未能避免公司資金7440萬港元遭挪用。謹此提醒中國高速董事會成員重點關注類似風險。
除相關款項外,董事會亦注意到中國高速董事會存在管理不善的情況:
1. 誠如公司日期爲2025年3月7日的公告以及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告所述,南京高速(集團一間主要附屬公司)於2024年九月底進行細則修訂,導致公司失去對南京高速董事會的絕對控制權。此外,公司亦瞭解到,南京齒輪管理與南京高速另一名股東(南京高速股東)訂立一致行動協議,據此,南京高速股東將促使其所提名的相關董事於南京高速之董事會議上以與南京齒輪管理所提名的相關董事的相同方式投票。但一致行動協議有保護性失效條款而南京高速股東據此有權終止一致行動協議,此舉將會導致南京高速不再爲公司的附屬公司,而南京高速的業績亦將不再與公司的綜合財務報表綜合入帳。
於本公告日期,公司尚未收到中國高速就此提供任何解釋。細則修訂(甚至連同一致行動協議)產生南京高速將隨時不再爲公司附屬公司的風險。
2. 於2021年,南京高速與南京安維士傳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安維士)續簽齒輪箱設備維護服務合約,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據此,南京高速同意向安維士支付每年固定維護服務費人民幣1.75億元,以作爲安維士提供齒輪箱設備維護服務的報酬。此次續約安排乃安維士出售股東向深圳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548)出售安維士51%股權的付款條件之一。據董事會所瞭解,若干出售股東與胡曰明先生(中國高速執行董事)、中國高速及 ╱或其附屬公司有關。
然而,儘管公司曾多次提出要求,直至本公告日期爲止,中國高速仍未向公司提供充足的資料或解釋,以讓公司瞭解續簽長期服務合約的理據、釐定每年固定維護服務費人民幣1.75億元的依據,尤其是釐定有關安排是否符合中國高速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的依據。
公司強調,將會採取堅決行動保護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中國高速)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違反職責或不當行爲以致損害集團利益的人士提出索賠。
此外,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公司股份自2025年4月2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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