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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TechWeb
4月1日晚間,老牌電商企業麗人麗妝發佈公告,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黃韜與其前妻翁淑華之間的股權分割進展,標誌着這場歷時三年之久的離婚財產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根據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黃韜持有的麗人麗妝股份中的16,747,538股歸翁淑華所有,佔公司總股本的4.18%。以4月2日收盤價7.15元/股計算,這筆股權市值約1.2億元。
四年前,翁淑華曾因“微博尋夫”衝上熱搜,如今又因1.2億“分手費”引發熱議。事實上,不只麗人麗妝,今年以來,A股已至少披露4起天價離婚案,分手費最高超11億元。這背後是真的A股不相信愛情,還是另有隱情?
三年離婚訴訟迎終局 女方獲價值1.2億股份
麗人麗妝前身是淘寶上的一家小網店,由黃韜、翁淑華夫妻創辦。恰逢淘寶發展黃金期,麗人麗妝通過代運營化妝品品牌越做越大,並獲得阿里等資本青睞。2020年9月,麗人麗妝正式登陸上交所。
但上市後不到一年,夫妻就已“反目”,引發了全網熱議的“微博尋夫”戲碼。2021年3月8日,翁淑華通過個人微博喊話丈夫黃韜,稱他對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顧,已經很久沒有回家,希望他能承擔起作爲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
2021年7月,翁淑華上訴至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黃韜所持少數股份被司法凍結。2022年離婚官司開打。2023年11月,黃韜與翁淑華經法院判決離婚。2024年3月,翁淑華正式提出財產分割請求,要求將黃韜名下麗人麗妝股份的1/8份額(約1675萬股)劃轉至自己名下。
經過一審、二審的司法程序,直到2025年4月,法院最終支持翁淑華的訴求,裁定黃韜持有的麗人麗妝股份中的16,747,538股歸翁淑華所有,佔公司總股本的4.18%。以4月2日收盤價7.15元/股計算,這筆股權市值約1.2億元。
麗人麗妝方面稱,本次訴訟事項預計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目前日常經營一切正常,將根據案件的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黃韜、翁淑華夫妻陷入離婚糾紛的同時,麗人麗妝也走上了下坡路。2022年出現虧損,扣非淨利潤爲-1.72億元;2023年扭虧,扣非淨利潤爲1185萬元;2024年再度轉虧,扣非淨利潤爲-3998萬元,近三年累計虧損近2億元。
截圖來自麗人麗妝2024年年報
截至發稿,麗人麗妝總市值約29億元,與2020年上市後最高的220億元市值相比,已經縮水近87%。也就是說,翁淑華到手的1675萬股早已遭遇腰斬。
去年11月,麗人麗妝公告,公司第二大股東杭州灝月擬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不超過7037.67萬股的公司股份,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7.57%,完成清倉。杭州灝月爲阿里系公司,其持股是由阿里網絡繼承而來,這也意味着,麗人麗妝將遭阿里系清倉。
A股天價離婚案頻發 大多離在股價上升期
今年以來,除了麗人麗妝,還有4家A股公司接連曝出天價離婚案,幾乎每個案例都衝上了熱搜。
1月16日,縱橫股份公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斌因個人離婚糾紛被判決分割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據一審判決結果,任斌持有的2050萬股股份中,有1230萬股歸前妻鄺明芳所有。以當日收盤價35.2元/股計算,這筆股權市值約4.33億元。不過,任斌表示將提起上訴。
1月22日,金丹科技公告,控股股東張鵬先生因解除婚姻關係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將其持有的公司2400萬股股份分割至李中民女士名下。按照當日收盤價17.33元/股計算,這筆“分手費”金額高達4.16億元。
同一天,移遠通信公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錢鵬鶴與MINHONG MAO女士已辦理解除婚姻關係手續,並就股份分割事項作出安排。MINHONG MAO女士將獲得1256萬股移遠通信股份,持股比例爲4.8%,以當日收盤價87.8元/股計算,這筆股權市值約11億元。
3月21日,金圓股份(維權)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趙輝與潘穎已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辦理解除婚姻關係手續。按照兩人約定,女方潘穎將得到趙輝的全部持股,對應市值約4.1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A股公司的多起天價離婚案發生在股價上升期。比如,移遠通信2024年股價漲幅超200%,金圓股份離婚前股價上漲210%。
有業內人士指出,實控人選擇在股價高位分割股權,前妻分得股份後可能擇機減持,實現利益最大化。
A股不相信愛情,還是規避減持限制的新套路?
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實控人“一股獨大”的現象。這類股權高度集中的企業,離婚直接導致控制權分散,中小股東權益易受衝擊。尤其近幾年,A股天價離婚案頻發,也引發了對於相關行爲“假離婚真減持”的質疑。
有業內人士表示,通過離婚分割股份,原股東可繞過證監會關於減持比例、時間的限制。若後續減持,雙方可獨立操作,變相擴大套現額度。
對此,早在2023年7月,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已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作爲“關鍵少數”,不得以離婚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這位負責人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爲“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範減持行爲,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2024年5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以防“假離婚”等繞道。
2025年3月,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證監會健全程序化交易監管制度,依法全面暫停了轉融券,優化了北向信息披露的機制,嚴懲違規減持,對包括像技術性離婚、繞道減持、閃電套現等一些違規行爲進行處理。(周小白)
責任編輯:吳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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