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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銀江,證券代碼:300020)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5〕5號) 。
經查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銀江技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23年年報和2024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銀江技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2018年至2023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四、銀江技術相關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綜上,證監局擬決定:一、對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700萬元罰款……
此前,2024年9月13日,銀江技術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1120240033號)。
羅建欣律師代理的部分投資者訴銀江技術證券虛假陳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儘快加入索賠。(羅建欣律師專欄)
索賠條件暫定爲:2019-04-19到2024-04-30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4-05-01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ST銀江維權入口)
羅建欣律師表示:
依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虛假陳述。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羅建欣律師訴訟事項提醒:
1、案件訴訟時效爲3年,訴訟時效經過後起訴,投資者會喪失勝訴權。
2、投資者需準備索賠材料清單:
2.1、股票交易記錄(或對賬單);
2.2、證券賬戶證明材料;
2.3、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3、上述提示索賠條件、賠付對象及範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法院生效的判決認定爲準。
4、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再支付。
(本文由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羅建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羅建欣律師(執業證號:14401200410190316),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橋證券訴訟中心創始人、主任,廣州仲裁委仲裁員,廣州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羅律師執業二十餘年,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且系資深股民,已組建專業證券訴訟團隊,業務包括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權糾紛、證券刑事犯罪維權及辯護,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證券維權案件,維權經驗豐富。)
責任編輯:孫同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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