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金融一線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覆,覈准該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如下:
序號 |
章程條款 |
修訂前條款 |
修訂後條款 |
1 |
第九條 |
受制於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批准,銀行的經營範圍如下: (1) 吸收公衆存款; (2)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4) 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5)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6)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 辦理國內外結算; (8) 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9)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0)從事同業拆借; (11)從事銀行卡業務; (12)提供保管箱服務; (13)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14)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經營結匯和售滙業務;以及 (15)經其他監管機構批准的業務。 銀行的各分行應在銀行總行的授權範圍內經營業務,且銀行的總行應就其授權經營的該等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
受制於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 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的銀行業務,包括: (1) 吸收公衆存款; (2)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4) 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5)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6)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 辦理國內外結算; (8) 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9)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0)從事同業拆借; (11)從事銀行卡業務; (12)提供保管箱服務; (13)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14)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經營結匯和售滙業務;以及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銀行的各分行應在銀行總行的授權範圍內經營業務,且銀行的總行應就其授權經營的該等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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