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往小區窨井中投鞭炮引爆炸,致自己九級傷殘、弟弟受傷!物業被判賠12萬餘元

海峽導報
04-25

兩年前,山東棗莊一名11歲男孩往小區的窨井眼中投鞭炮,引起窨井爆炸,致使自己9級傷殘,弟弟也受了傷。事後,兄弟倆一方提起訴訟,向小區物業索賠共計48萬餘元。

4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山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小區物業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之前,一審法院酌定小區物業對兄弟倆的損失承擔20%的過錯責任,並由此判決物業賠償兄弟倆分別12.1萬餘元和3921.05元。

男孩往窨井中投鞭炮引起爆炸

致自己九級傷殘,弟弟也被燒傷

小澤和小甲(均爲化名)是兩兄弟,家住棗莊市薛城區,事發時分別11歲和6歲。此前,兄弟倆的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代小澤和小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小區物業分別索賠47.2萬餘元和1.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3月13日18時左右,兩兄弟在所住小區樓下玩耍時,小澤將點燃的鞭炮投入9號樓樓下的窨井眼中,引起窨井爆炸,致兩兄弟受傷。其中,小澤受傷更重,被醫院診斷爲多處二度燒傷、雙下肢二度燒傷、上肢二度燒傷等,輾轉多家醫院接受治療,加上購買藥品等,共花費30.8萬餘元;小甲也被診斷爲多處二度燒傷,醫療費花費5008.51元。

去年6月,在兩兄弟一方申請後,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爲:小甲傷後護理天數爲3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後需1人護理,營養天數爲30天,正常情況下今後無需特殊治療,但對瘢痕所產生的症狀需對症治療,今後對症治療費爲5000元或建議以實際發生爲準;小澤傷殘程度爲九級,傷後護理天數爲12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後需1人護理,營養天數爲120天,後續治療費用每年需7200元或建議以實際發生爲準。

法院還查明,2015年5月,該小區業委會與薛城區某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對公共污水管道、化糞池等部位每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通,排水通暢;對雨水管道、化糞池等部位每半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通,排水暢通,無堵塞。物業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微信羣聊顯示,2022年10月13日,物業公司對小區9號樓西單元化糞池進行了清掏。

不能證明按約定履行了對窨井的管理義務

物業被判擔責20%,賠償1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窨井是小區內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小區物業作爲窨井的管理者,有檢查、維護、管理義務,物業服務合同中也有約定。物業提供相關記錄表欲證明其對9號樓化糞池的清掏情況,但該記錄表系自行製作,其記載的清掏工作記錄除2022年10月13日的清掏工作有微信聊天記錄及圖片證明外,其他並無相應工作圖片或視頻印證。即便該記錄表真實,其顯示的對9號樓化糞池疏通的時間分別爲2021年12月21日、2022年6月19日和2022年的10月13日。

根據物業提供的事故發生時的監控及清掏圖片可以看出,物業於2022年10月13日清掏的化糞池並非事故發生時的窨井。退一步講,即便2022年6月19日清掏的是案涉窨井,截至事故發生時案涉窨井也已近9個月未進行疏通、清掏,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物業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對案涉窨井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一審法院認爲,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小澤屬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放任他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鞭炮產生爆炸,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小區物業的責任。因此,結合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小區物業承擔20%的過錯責任,小澤自行承擔80%的過錯責任。小甲的損害系因小澤的行爲造成,故應由小澤承擔80%的賠償責任。鑑於小澤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

一審法院還認定,小澤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5.6萬餘元,加上酌情支持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小區物業應賠償小澤12.1萬餘元;小甲的各項損失共計1.96萬餘元,物業應賠償小甲3921.05元。

據此,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薛城區某物業有限公司支付小澤各項損失12.1萬餘元,支付小甲各項損失3921.05元,駁回小澤和小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區物業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區物業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物業認爲,根據2023年1月當地政府發佈的相關條例及通告,案涉小區屬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小澤、小甲兄弟倆在禁燃禁放區域投放“竄天猴”爆竹的行爲屬違法行爲,小澤因其自身實施違法行爲而受傷,小甲也因此受傷,兄弟倆的損傷應由其父母承擔;物業對此次事件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物業還認爲一審認定小澤的精神撫慰金1萬元明顯過高。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物業負有安全防範義務,應定期清理下水管道等,確保化糞池沼氣易燃氣體濃度控制在25%以下,但相關證據不能證明物業將化糞池內的沼氣濃度控制在危險值以下和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以及管理義務。

案涉小區屬煙花爆竹的禁燃禁放區域,物業雖張貼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標語,但對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違反行爲並未達到零容忍,缺乏有效防控措施,對小澤兩兄弟在小區燃放鞭炮未能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物業承擔20%的賠償責任,依據充分,並無不當。此外,一審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爲10000元,符合相關賠償標準。

據此,今年2月13日,棗莊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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