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金界
助贷新规,比想象中来得更快。
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下称《通知》),从总行管理、准入机制、成本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度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提出系统性规范。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少从业者对此表示,新规比预想的来得温和,甚至不少人“松了口气”。一些银行机构从业者表示,《通知》一出,行内立刻给出反应,通过开展内部研讨、作出解读。在促消费扩内需的大背景下,总的来看,《通知》肯定了助贷的价值,为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划定清晰边界。对于金融机构、助贷平台、金融消费者来说,均是利好居多。
——对于金融机构,明确了助贷的价值,确保该业务“有法可依”;对于助贷机构,肯定了融担跨省展业,有利于强化信也、乐信等头部平台的市场地位,进入金融机构合作名单并长期留存;对于金融消费者,在提升了成本的透明度后有利于提升其对助贷平台的信任度与可得性。
金融机构:助贷业务“有法可依”,长远倒逼能力升级
《通知》第一条规定: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这一总体描述表明新规明确了助贷差异化定价的市场价值,明确助贷业务“有法可依”。
对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实行总行管理、名单式管理等,本就是老生常谈,对于这些规定,金融机构能接受,也能落实。
《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虽然短期来看,一些中小银行存在一定的合规成本,但长远来看,监管机构是在倒逼银行告别过去靠资金批发的躺赚模式。从政策导向来看,《通知》将加速商业银行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合作机构筛选力度,进而建立更完善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因此也有利于奇富等平台同步进行的B端金科业务。
《通知》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
《通知》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从这两条来看,监管机构明确了必要的合作标准与贷后监控指标,强调业务发展速度、发展质量需要有统筹规划,量化管理,这些本来就是监管部门不时进行窗口指导和非现场检查的内容,金融机构应该非常乐于接受这类规定,毕竟以后“有法可依”做到日常合规。
助贷机构:强化头部平台的市场地位,促进技术能力升级
《通知》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详情见《“助贷新规”将发布?银行清退中小合作机构倒计时》)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这一总体描述表明新规明确了助贷差异化定价的市场价值,并明确了增信服务的业务合理性。
据了解,监管部门此前曾切实调研过融担固收模式和平台分润模式的差异点。《通知》相比此前版本,去掉了主要数据性指标,主要通过定性而非量的规定,明确了只要在最高法意见框架内,尊重市场规律即具有业务合理性。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准入标准,一些中小助贷机构因合规能力弱、业务规模小可能被淘汰,而头部平台比如乐信、信也等,凭借更强的风控能力、资金实力和合规经验,将更容易进入合作名单并长期留存。因此,过去两年腰部平台“突飞猛进”的情形或许不会再出现。《通知》也意在减少行业玩家,实现行业提质。
《通知》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要求将增信服务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变相收费,并推动利率与风险匹配。这有助于遏制中小平台通过高费率获取收益的短期行为,而头部平台凭借规模效应和合规能力,能更高效地控制成本,通过差异化定价维持竞争力。
其中的会员费目前还争议较大。有从业者发出疑问,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也有助贷业务,同时也在做会员,但是他们就不担心这个问题。因此问题的症结还在于,平台或许可以有自己的会员体系,但不能将会员费与单次的放贷行为直接挂钩,同时必须要有真实的会员服务,最重要的是不能存在诱导以及强制搭售行为。如银行信用卡真实搭建消费场景或者对外合作会员权益,才是流量变现的正道。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肯定了助贷业务中的融担跨省展业,未来大概率在金融机构侧会对融担的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逐渐精细化管理;至于收费模式,未来24+模式预计会成为后续的市场主流,估计各家平台会逐布局和转型。
此外,《通知》要求银行提升自主风控能力。结合目前头部平台在数据建模、场景分析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明显。银行可能更依赖头部平台提供的辅助风控支持,例如客户画像、反欺诈模型等,形成技术赋能与合规监管的平衡。
金融消费者:提升消费者信任与成本透明度
根据《通知》第九条,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通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包括规范营销、透明收费和催收管理。
一方面,政策明确规范综合融资成本,降低了“隐形收费”问题,有利于提升平台的成本透明度。此外,差异化定价机制,不仅可以使信用优质客户享受更低利率,也提高了风险较高群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信也、乐信、奇富等上市系头部平台通常已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客户服务体系,合规整改压力较小,反而能借此提升用户信任度,吸引更多优质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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