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助貸新規:對金融機構、助貸平臺、金融消費者均是“利好居多”

藍鯨財經
04-09

文|消金界

助貸新規,比想象中來得更快。

2025年4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金規〔2025〕9號)(下稱《通知》),從總行管理、准入機制、成本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維度對互聯網助貸業務提出系統性規範。該《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少從業者對此表示,新規比預想的來得溫和,甚至不少人“鬆了口氣”。一些銀行機構從業者表示,《通知》一出,行內立刻給出反應,通過開展內部研討、作出解讀。在促消費擴內需的大背景下,總的來看,《通知》肯定了助貸的價值,爲互聯網助貸業務發展劃定清晰邊界。對於金融機構、助貸平臺、金融消費者來說,均是利好居多。

——對於金融機構,明確了助貸的價值,確保該業務“有法可依”;對於助貸機構,肯定了融擔跨省展業,有利於強化信也、樂信等頭部平臺的市場地位,進入金融機構合作名單並長期留存;對於金融消費者,在提升了成本的透明度後有利於提升其對助貸平臺的信任度與可得性。

 金融機構:助貸業務“有法可依”,長遠倒逼能力升級

《通知》第一條規定:互聯網助貸屬於互聯網貸款,應當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度。

《通知》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這一總體描述表明新規明確了助貸差異化定價的市場價值,明確助貸業務“有法可依”。

對大多數商業銀行而言,實行總行管理、名單式管理等,本就是老生常談,對於這些規定,金融機構能接受,也能落實。

《通知》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並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雖然短期來看,一些中小銀行存在一定的合規成本,但長遠來看,監管機構是在倒逼銀行告別過去靠資金批發的躺賺模式。從政策導向來看,《通知》將加速商業銀行通過建立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加強對合作機構篩選力度,進而建立更完善的全流程風險控制體系。因此也有利於奇富等平臺同步進行的B端金科業務。

《通知》第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餘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

《通知》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範營銷宣傳行爲,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後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爲的,應當及時糾正,情形嚴重的,應採取終止合作等措施。

從這兩條來看,監管機構明確了必要的合作標準與貸後監控指標,強調業務發展速度、發展質量需要有統籌規劃,量化管理,這些本來就是監管部門不時進行窗口指導和非現場檢查的內容,金融機構應該非常樂於接受這類規定,畢竟以後“有法可依”做到日常合規。

 助貸機構:強化頭部平臺的市場地位,促進技術能力升級

《通知》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審慎制定准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詳情見《“助貸新規”將發佈?銀行清退中小合作機構倒計時》)

首先,“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這一總體描述表明新規明確了助貸差異化定價的市場價值,並明確了增信服務的業務合理性。

據瞭解,監管部門此前曾切實調研過融擔固收模式和平臺分潤模式的差異點。《通知》相比此前版本,去掉了主要數據性指標,主要通過定性而非量的規定,明確了只要在最高法意見框架內,尊重市場規律即具有業務合理性。

此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助貸機構、擔保增信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並定期評估准入標準,一些中小助貸機構因合規能力弱、業務規模小可能被淘汰,而頭部平臺比如樂信、信也等,憑藉更強的風控能力、資金實力和合規經驗,將更容易進入合作名單並長期留存。因此,過去兩年腰部平臺“突飛猛進”的情形或許不會再出現。《通知》也意在減少行業玩家,實現行業提質。

《通知》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諮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要求將增信服務費納入綜合融資成本,禁止變相收費,並推動利率與風險匹配。這有助於遏制中小平臺通過高費率獲取收益的短期行爲,而頭部平臺憑藉規模效應和合規能力,能更高效地控制成本,通過差異化定價維持競爭力。

其中的會員費目前還爭議較大。有從業者發出疑問,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也有助貸業務,同時也在做會員,但是他們就不擔心這個問題。因此問題的癥結還在於,平臺或許可以有自己的會員體系,但不能將會員費與單次的放貸行爲直接掛鉤,同時必須要有真實的會員服務,最重要的是不能存在誘導以及強制搭售行爲。如銀行信用卡真實搭建消費場景或者對外合作會員權益,纔是流量變現的正道。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肯定了助貸業務中的融擔跨省展業,未來大概率在金融機構側會對融擔的註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逐漸精細化管理;至於收費模式,未來24+模式預計會成爲後續的市場主流,估計各家平臺會逐佈局和轉型。

此外,《通知》要求銀行提升自主風控能力。結合目前頭部平臺在數據建模、場景分析等方面的技術優勢明顯。銀行可能更依賴頭部平臺提供的輔助風控支持,例如客戶畫像、反欺詐模型等,形成技術賦能與合規監管的平衡。

 金融消費者:提升消費者信任與成本透明度

根據《通知》第九條,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貸款主體、年化貸款利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服務費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貸款違約後可能產生的各項息費等。同時明確,除已披露的息費項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

對於金融消費者來說,《通知》強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包括規範營銷、透明收費和催收管理。

一方面,政策明確規範綜合融資成本,降低了“隱形收費”問題,有利於提升平臺的成本透明度。此外,差異化定價機制,不僅可以使信用優質客戶享受更低利率,也提高了風險較高羣體獲得融資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信也、樂信、奇富等上市系頭部平臺通常已建立較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和客戶服務體系,合規整改壓力較小,反而能借此提升用戶信任度,吸引更多優質客羣。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本文並非投資建議,以上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金融產品的購買或出售要約、建議或邀請,作者或其他用戶的任何相關討論、評論或帖子也不應被視為此類內容。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考慮您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求。TTM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保證,投資者應自行研究並在投資前尋求專業建議。

熱議股票

no data

沒有相關數據

如果下載按鈕點擊無跳轉,請點擊右上角菜單選擇 “在瀏覽器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