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市场投研资讯
2024-12-27

(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交易对手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场外期权业务负面客户管理机制要求;在交易对手准入、询报价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要求;个别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监测不到位;未落实部分合规风控提示;风险限额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经纪业务管理方面,未对账户存在特定情形的大额资金划转的投资者开展身份重新识别;未对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投资者采取相关限制措施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个别内部审计提出问题未及时整改,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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