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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